2026-03-17 08:56:56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3月1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邵凌松 孙鹏科 马文婧)记者昨日从烟台市林业局获悉,《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及法律责任,尤其是提高了对各类违法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个人罚款上限由0.5万元提高至2万元。
1988年和1993年,我国先后颁布了《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两个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日趋严峻,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面临新情况、新挑战。为此,有必要在整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条例》将“预防为主”作为工作方针,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防灭火责任,严格落实防火区、防火期和高火险区、高火险期的管理措施,加强火险监测预警,开展日常巡护和防火检查。《条例》明确了防灭火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程序,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相关力量参与扑救,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科学施救,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在强化问责追责方面,《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对各类违法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责力度,设定了明确的罚则,适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其中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一般提高到1.5倍以上,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一般提高到2倍以上。对未履责情形,单位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个人罚款上限由0.5万元提高至2万元;对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情形,个人罚款上限由0.3万元提高至0.5万元,单位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对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情形,个人罚款上限由0.3万元提高至0.5万元,单位罚款上限由1万元提高至2万元。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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