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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咨询台|哪些费用不能按照门诊慢特病报销?

2026-01-27 09:37:29

来源:水母网  



咨询:我是烟台市退休职工,想去毓璜顶医院住院,咨询一下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复:烟台市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住院起付线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400元,第三次住院没有起付线。三级医院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咨询:什么情况下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合并到住院费用中一起报销?

答复:(1)住院期间需要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的。(2)因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及设备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患者诊疗需求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外出就医的。

咨询:办理门诊慢特病后,哪些费用不能按照门诊慢特病报销?

答复:门诊慢特病患者的下列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人在住院治疗、医疗专护期间发生的;

(2)与认定病种无关的治疗及检查检验费。

咨询: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有哪些?

答复:(1)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2)女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3)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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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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