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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十五条新规 为饲料兽药行业戴上“紧箍咒”

2026-01-26 09:27:55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月2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姜晓 通讯员 任富国)年关将至,2026年1月26日,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向全市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出一封“警示信”,以十五条硬核举措为行业划定红线,从准入门槛到责任追究全链条拧紧质量安全“阀门”,彰显监管部门守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持证经营是“入场券”

超范围经营将被严查

新规首先亮明底线:所有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定范围内经营,杜绝超范围经营。生产企业须持有对应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监管部门特别提醒,许可证到期前务必按规定续展,严禁无证生产经营。

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

全程可追溯

在产销环节,新规打出组合拳:生产企业采购原料、辅料时,须严格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标签及质量合格证,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目录,严禁使用目录外物质或不合格原料;经营企业进货时,需核对产品标签、合格证及许可文件,确保来源可溯、质量可控。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标准及批准工艺生产,建立完整生产记录,如需变更影响质量的工艺,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产品出厂前必须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还须落实留样观察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销售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兽用处方药凭处方销售

严禁拆零销售原料药

针对经营管理,新规划出多条“高压线”:兽药经营企业须严格执行保管制度,销售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严禁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饲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须经批准,严禁使用未经批准或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标签、说明书。文件明确,坚决杜绝生产经营假劣产品,包括“三无”产品、添加禁用物质、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形,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问题产品须主动召回

停产超期将注销许可证

在风险处置方面,企业主体责任被压实: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报告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饲料生产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经营的,将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6个月或关闭的,须按规定交回相关许可证。严禁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严禁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发布虚假广告。企业还须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事故或舆情时立即启动预案、控制风险,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违法必究

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文件最后强调,企业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及台账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发展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坚守诚信底线、守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保障全市养殖业健康发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力量。”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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