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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海护安澜——《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2-23 09:36:59

来源:水母网  



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烟台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条例》的施行标志着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崭新阶段。12月22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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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法规

烟台海域是交通运输部划定的全国“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具有港口码头多、客运船舶多、渔船养殖多、恶劣天气多、安全风险大等特点,随着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船火灾碰撞、船载危险货物泄漏爆炸、商渔船碰撞、载运特殊货物船舶事故、新业态施工船舶倾覆等风险愈加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海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固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果,解决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我市海洋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是烟台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规,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过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5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郑玉堂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1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细化责任,构筑海上交通法治网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重点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海上渔业与海洋开发作业交通安全等内容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协调机制、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和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对船舶以及海上设施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条例》提出加强交通用海保障,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入手,确保交通用海功能。细化属地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对“三无”船舶认定及处置工作力度,授权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保障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及其工作效能,明确船舶修造企业在船舶修造、试航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海上渔业与海洋开发作业交通安全也有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从事海上养殖生产不得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并对渔业船舶的无线电守听义务提出要求。对海洋开发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航标建设,以及各类出海人员的管控要求作出规定。

《条例》完善了海上客运交通安全制度。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划定滨海旅游航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客运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规定。对客运船舶营运以及配套设施要求作出规定,明确长期停航的旅游客船值班船员数量,对滚装客船运输过程中车辆、乘客、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责任进行规范。

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也得到加强。《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建设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各类海上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海上休闲船舶和海水浴场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对游艇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

《条例》将我市海上搜救的相关经验、做法明确为法律规范,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搜救程序以及处置、信息发布等作出规定。建立搜寻救助补偿、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条例》严格了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游艇从事休闲渔业、捕捞、养殖辅助活动等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多部门联动,守护烟台海域平安

《条例》是烟台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吸收借鉴国内沿海省市先进管理经验,将多年来我市涉海执法实践中逐步摸索、总结出的一系列行之有效且独具特色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经验与规律上升为法律。

“烟台海事局既是《条例》的起草单位,也是《条例》实施落地的主力军,将采取多项措施贯彻落实《条例》内容。”烟台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松树介绍说,将结合安全生产月、世界海员日、世界航海日等活动开展主题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条例》宣贯进企业、进船舶、进学校、进社区“四进”活动,让社会各界和公众进一步加深对海上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烟台海事局将高效能健全协同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一方面,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与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文化旅游、海警等涉海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严格行政执法,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做好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行政处罚等工作,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严厉打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

“十四五”期间,烟台海事局严格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责,保障了160.9万艘次船舶安全航行、5645.7万人次旅客平安出行和16.8亿吨货物安全运输,保持了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相信《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一定能够再上新台阶。”刘松树说。

《条例》为海上综合安全治理提供了法治遵循,其中对渔业主管部门在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监管、休闲渔业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细化规定。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成员、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宏亮介绍,将对照条例要求,梳理渔业领域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渔港分类分级管理、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安全监管等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监管标准和操作流程。同时,将条例核心条款转化为渔业船舶检验、船员培训、渔港巡查等具体工作规范,形成条例统领、配套制度与工作规范相辅相成的完整落实体系,确保各项要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聚焦渔业船舶准入、航行作业、渔港停泊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船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查涉渔‘三无’船舶、超航区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王宏亮说,构建“智慧监管+网格化巡查”模式,依托北斗定位、渔港视频监控实现动态监测,对违规行为快速预警、精准处置。建立安全隐患闭环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排查治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还将优化服务保障举措,提升执行实效。通过渔港宣讲、线上解读、实操演练等方式,让渔民和从业者精准掌握条例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行渔业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事项“一窗通办”。鼓励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持续推进渔民减船转产。主动对接海事、海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协同机制,定期开展商渔船交汇水域联合巡航,联合整治非法碍航养殖、渔船违规穿越航道等问题。依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合力破解监管难题,助力提升海上安全整体管控效能。

YMG全媒体记者 杨春娜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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