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 16:25:50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2月19日讯 (通讯员 莫言)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小区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小区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8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并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用电,按其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五、加强收费行为自律。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请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编辑: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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