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 10:13:32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2月1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吕金滙)近日,“烟台民意通”栏目接到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他的妻子前一段时间骑电动车下班,不慎在途中摔伤,用工单位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大概在两周前,王先生的妻子在市内某家水产公司找了一份临时的工作。王先生说:“因为是日结工资的小工,所以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的妻子在上班第一天就出现了意外。“那天晚上下班后,我老婆骑着电动车回家,天黑没有看清路,连人带车摔了一跤。”王先生告诉记者,本来以为只是小伤,没想到过了一晚,妻子的腿竟然肿了起来。王先生说:“医生说,她的骨头里有积液,需要立刻住院。”对于收入颇低的夫妻俩,这笔高昂的医疗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下班路上摔了一跤,这算是工伤吗?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的高旭东律师。他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约定了职工可以被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六款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从王先生陈述的情况来看,他的妻子大概率应当负事故的全责或主责。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妻子的情形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能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高旭东律师说:“另外,小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王先生的妻子可以向单位主张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待遇。”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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