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17:29:42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0月26日讯(通讯员 鞠舵航)2021年10月12日,市督查组对福山区祥凯商行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预包装食品未设置垫板,直接堆放在地面上;部分货物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接到该检查情况通报后,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约谈了该商行负责人,传达了市督导组的检查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督导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一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构成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二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构成未按要求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当场对其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给经营者讲解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不按规定储存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危害。通过执法人员的讲解,该商行充分认识到食品贮存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重要性,表示以后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
编辑: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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