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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力偿债,股东担责吗? 法院:满足相关条件就要担责

2026-01-13 09:26:50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来担责吗?近日,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法院在查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获得了法院支持,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0年8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经营站签订《建设工程钢管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建材经营站承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康养城工程KTV项目的钢管脚手架搭拆等分项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事宜产生争议,某建材经营站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61016.92元及工地看管人员工资补偿款27000元。

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某建材经营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等方式,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某建材经营站调查发现,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任某、章某各认缴出资500万元,但二人至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为此,某建材经营站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任某、章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支持股东担责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章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在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无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任某、章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二人应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此,法院支持了某建材经营站的异议请求。

股东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法官表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立法初衷,在于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减轻股东初始的出资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然而实践中,有些股东滥用该制度,既不按公司章程约定实缴出资,又通过转让股权、抽逃出资、拖延出资期限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为有效规制上述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对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以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债权人在公司无财产偿债时,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打破了部分股东“认缴不出资、欠债能脱身”的错误认知。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应当想方设法还清债务,公司股东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这既是公司正常运营的保障,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负责。任何试图通过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抽逃出资、转让股权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无法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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