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1 09:12:00
来源:水母网
美容店员工向顾客推荐并说服其购买理财产品,美容店“暴雷”后,却被顾客以转账系借款而非购买理财产品为由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法院会支持顾客的诉求吗?顾客到底是非法集资受害人还是款项出借人?近日,烟台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花1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暴雷”后起诉店员偿还借款
因为学历不高,又对美容行业比较感兴趣,李某就应聘到了一家美容公司。一开始公司还正常开展美容美体业务,后来公司主要向顾客推荐理财产品,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理财项目。
2022年1月,感觉一个项目回报率比较高,李某就自己凑了15万元购买这个产品。后来,通过顾客介绍顾客,她把这个理财产品通过何某转让给了并不相识的姜某,并在收到姜某的转账后在公司财务处将其原来持有的储蓄卡的名字变更为姜某,且已将储蓄卡交给了姜某的朋友何某。
不久,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出事后,李某感觉姜某的15万元可能拿不出来了,建议何某和姜某去公安机关报案。见15万元打了水漂,姜某以借款为由起诉李某要求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借款,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姜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主张其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系借款,李某对此否认并主张其与姜某是代理办卡的关系。
二审期间,李某在代理人烟台芝罘正旭法律服务所主任姜兆江的指导下,补充提交了其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15万元转账的事实何某已经跟姜某说清楚是办储蓄卡的钱,并申请调取了相关刑事裁定书及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卷宗材料中的“报案集资参与人集资情况表”。其中,姜某一栏中的金额与本案相符。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姜某与李某并不相识,且双方对于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均未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其次,姜某提交的其向李某转账15万元的转账记录,该转账附言虽然备注“借款”,但该备注系姜某单方行为且李某不认可系借款,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烟台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姜某不能再向李某请求借贷关系,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姜某的起诉。
最终,烟台中院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决李某应向姜某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判决。
法官说法:单一转账 记录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不能仅凭借款人单方标注的“借款”备注或单一转账记录就认定借贷关系存在,需结合双方关系、交易习惯、款项用途等综合判断。
从本案来看,一方面,姜某与李某此前并不相识,未就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达成任何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通常交易逻辑;另一方面,现有证据已明确姜某的15万元实际用于购买涉案公司理财产品,且其已作为非法集资案件的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该款项性质已被刑事程序定性为涉案集资款,而非民间借款。
法官特别提醒,当民事纠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存在同一事实关联时,应优先通过刑事程序追赃挽损。在面对高收益理财项目时,市民应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因盲目追求利益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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