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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新区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01-17 17:58:19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烟台高新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高新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等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燃放、不销售、不储存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92211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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