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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民意通|孕期女职工合同期满也不能辞退

2025-01-22 09:18:41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水母网1月22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郝露)近日,市民曲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表示自己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但自己怀孕了,担心单位以此为由结束录用,咨询哪些劳动者在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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