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1 09:28:02
来源:水母网
《烟台日报》近日报道,莱州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日前在巡防中,发现市民邓某遛狗不牵绳,遂对其进行传唤,并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这一传唤,估计会让邓某从此长出记性,而其受到的处罚,对其他遛狗人,也是一次深刻的文明教育。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外出遛狗须由完全行为能力人对狗束以不长于1.5米的绳索,并进行牵引。对于这一规定,可以说几乎人人知晓;只是对于不守规矩会受到处罚,有人曾经“不以为然”。所以,对不文明养狗行为予以处罚,不仅是在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且也是尊重他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的必要之举。
宠物是人类的朋友,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宠物会给他人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伤害,也不是不可能的。比如,狗会突然攻击、追逐或扑倒他人,这可能造成他人被咬伤或抓伤,特别是儿童、老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很容易因此受到惊吓甚至身体伤害。
有一点养狗人必须明白,自己养的狗,即使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如果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狗主人也是要赔偿的。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可能造成他人伤害外,遛狗不牵绳,还可能导致狗在公共场所乱跑、乱拉乱尿,由此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继而引发其他居民的不满和抱怨,有损和谐社区建设。
当然,遛狗不牵绳现象的存在,也说明社会管理还需要加强。笔者所居小区附近有个公园,环境非常干净卫生。究其原因,不准宠物进园是重要一条。刚开始作出规定时,某些养狗市民有怨言,但几年下来,大家都看到了这一规定带来的好处。如果当初迁就个别人意愿而允许随意遛狗,那么公园的环境不可能像现在这样好。
遛狗不牵绳,处罚不可轻;宠物不文明,主人责任重。养狗的自由,不能建立在损害社会文明之上;遛狗的快乐,更不应该以牺牲他人的安全感为代价。因此,遛狗自觉牵绳,是文明的要求,更是遵规守法的体现。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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