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9 09:30:31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1月25日讯(记者 樊依)2021年7月3日晚,原告小丽在回家途中不慎跌落破损的窨井中,致使其受伤。事发后,小丽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救护车,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脚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并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及手术费用7万余元。经查,该窨井由被告烟台某交通设施服务中心维护,当时破损井盖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小丽认为系被告过错行为导致受伤,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辩称其既不是涉案窨井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并申请追加烟台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烟台市公安局某支队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通过该两个单位掌管相关窨井的资料查明涉案窨井的归属问题后,再具体协商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
芝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发窨井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属问题,而被告申请追加的另外两被告单位属于涉案事实查明部分,不属于追加当事人的合法事由,法院不予允准。后经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多方联系,烟台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安排人员前往事发窨井进行现场调查。
通过现场勘察,涉案窨井旁边的窨井为弱电井,内有移动公司、通信公司的管线,为正常使用状态,但涉案窨井预留有穿线管,并未使用,怀疑可能是路灯管线或交通信号管线的备用井或废弃井。经对烟台某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最终确认该窨井属交警部门为设置交通信号设施而准备的窨井,后被废弃。而作为交警部门委托施工单位,烟台某交通设施服务中心负责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庭审
该案二次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及时管理维护义务,井盖塌陷破碎而未更换,周边也没有安放警示标志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而被告辩称事发事故道路不属于昏暗路段,原告所走的路段属于原告单方过错造成受伤,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庭审现场未能就事故责任及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庭审后,在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烟台某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同意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损失共计10万元,至此本案得以成功调解。
法官提醒
小井盖关系大民生。路上的窨井变成“伤人”陷阱,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共同守护脚下的安全。
相关单位、企业在维护其管辖的、有安全隐患的窨井时,应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装保护栏等方式,提醒行人注意施工现场情况。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窨井盖等设施,勿让窨井再缺“盖”。行人在途经施工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路面情况,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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