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15:42:13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0月24日讯(记者 樊依)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上几十元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再卖给同事,轻轻松松就能赚到钱,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会心动吗?有些人禁不住诱惑,抱着贪小便宜的心理,最终误入歧途!
近日,芝罘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梁某与鲁某(另案处理)曾一起在深圳某公司共事,鲁某离职后找到梁某,想让梁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3张电话卡和3张银行卡并转卖给他,用于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进行非法资金结算等违法活动,同时承诺会给梁某500元人民币作为答谢。虽然梁某明知这些银行卡会用于违法活动,但仍心存侥幸,遂答应鲁某的请求。
2021年12月,被害人李某在烟台某单位上班时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76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系通过梁某卖给鲁某的工商银行卡流转。2022年6月,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审计,梁某卖给鲁某的3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735808.97元。后梁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公安机关。
2022年8月,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以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随案移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收缴。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将手机卡、银行卡卖给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他们单纯地认为:我只是将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又没有实施犯罪,别人用来干什么不干我的事,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像本案中的被告人梁某,就是认为只要自己没直接参与这些违法活动,就不会有事,把银行卡卖给同事,既能做个人情,还能赚点钱,于是就轻易地答应了。
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涉嫌犯罪。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能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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