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5 14:15:34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5月15日讯(通讯员 王浩)近日,福山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农贸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对一违规经营药械、消毒产品的流动摊点进行了查处。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经备案经营药品器械”、“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经营消毒产品”的行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改正,对其经营的相关产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药品、消毒产品时要区分辨别产品批号:
正规药品外包装印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国药准字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只有得到批准药准字文号的药品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消毒产品主要起杀灭和消除病原微生物作用,不具有疗效,不能出现或暗示治疗效果,不可宣称有疗效。消字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消毒产品上市前需要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禁止生产经营。
下一步,福山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福山区食品药品安全指挥部部署,继续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药品、消毒产品等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权益。
编辑:吴巧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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