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0 10:06:14
来源:水母网
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教育费用一人一半,事后一方私自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类课外培训、夏令营,产生高额费用后要求对方分摊,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付?近日,芝罘法院发布一起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明确课外增值类培训费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属于法定分摊范畴,为离异家庭子女教育支出纠纷审理提供清晰指引。
离婚协议约定费用均摊,大额培训费支出引争议
龙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由母亲龙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孩子产生的教育、医疗费用凭票据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婚姻存续期间,孩子长期固定学习跆拳道课程。离婚后,龙某在未与张某协商、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为孩子新增报名外语课外培训、暑期夏令营、额外跆拳道课等多项增值教育项目,累计产生各类教育培训费用27870元。
自2021年4月起,张某未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生活费及新增教育费用。龙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生活费73500元,并对半承担教育培训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区分基础教育与增值培训
庭审中,双方对费用承担争议较大。龙某认为,双方白纸黑字约定教育费用平摊,自己为孩子报名的所有培训支出,都应当由张某依法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拖欠生活费的行为应当依法纠正、足额补齐。但教育费用分摊并非“所有花费一概平分”,需要严格区分基础性必要教育支出与课外增值提升支出。
其中,孩子义务教育相关费用、离婚前已长期持续缴纳的跆拳道培训费,属于保障子女正常学习、延续原有教育状态的必要支出,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应当由二人平均分摊。
而外语课外培训、暑期夏令营等项目,属于义务教育之外的个性化、提升型增值消费,并非未成年人成长、就学的法定必备开支,完全取决于家长教育理念与家庭经济能力。该部分费用系龙某单方决定支出,事前未沟通、事后未协商,不应强制要求另一方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拖欠生活费73500元,并分摊合理教育费用,依法驳回龙某其余不合理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厘清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中“教育费”的法定边界。法院明确,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费分摊,仅适用于子女必要、合理、基础性教育开支,并非涵盖所有课外补习、兴趣培训、夏令营等增值项目。
法官说法:很多离异家长存在认知误区
很多离异家长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协议写了“教育费平摊”,所有课外培训费都能找对方报销。事实上,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仅包含子女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义务教育必要支出。
各类课外兴趣班、校外培优、暑期夏令营等消费,不属于法定必须承担的教育费用。直接抚养一方如需产生大额、非必要的增值教育支出,必须提前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未经同意的单方支出,无权要求对方分摊。
法院通过该案裁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避免任意加重离异一方的经济负担,引导离异夫妻理性育儿、依规支出,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YMG全媒体记者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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