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0 09:04:39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0月1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 实习生 苏畅)近日,开发区居民鲁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6年前他在瑞众人寿投保了重疾险,今年因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获赔重疾保险金,可当他依据附加的“投保人豁免”条款,申请免除孩子保单后续保费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存在结节”为由拒绝。其间保险公司还提出让他补签协议,而他维权时又屡屡受阻。
2017年,鲁先生首次在瑞众人寿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6月,他为孩子新增重疾险时,特意附加了投保人豁免条款,“当时业务员说只要我得了重疾,孩子的保费就不用交,保障还继续有效”。今年7月,鲁先生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进一步确诊为恶性肿瘤,8月在济南肿瘤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9月26日,瑞众人寿依据鲁先生的保单,赔付了其本人的重疾保险金,但孩子保单每年100元的保费却未获豁免。“为什么我的能赔,孩子的豁免就不认可?”鲁先生对此质疑。
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核查发现鲁先生在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结节,因此不符合豁免条件。这一说法遭到鲁先生反驳:“投保时业务员根本没问过我是否有结节,免责协议里也没写这一项。”鲁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9月22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曾要求其签署“保通协议”,被他当场拒绝:“这明显是补充协议,签了就等于承认自己有问题,更没法维权了。”
为解决纠纷,鲁先生尝试联系银保监会,却始终未能打通电话。记者就此事联系瑞众人寿,对方回应称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解释与答复。“双节”假期已结束,该保险公司仍未就此事给出任何解释或回应。
对此,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昌通律师认为,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应当就免责条款和免责事项向投保人明确告知。针对关系到保险风险的相关内容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回答,但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
就鲁先生所遇而言,保险公司合同约定发生重疾险时,可以对孩子的关联合同进行保费豁免,保险公司如果拒绝豁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鲁先生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以及合同免责条款关于拒绝豁免的约定。因此,鲁先生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豁免,如不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张秀秀
版权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535-6631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