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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2024-12-11 09:54:36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水母网12月1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近日,《烟台市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颁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按照《管理规定》,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利息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坚持售房单位主导、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我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实施房改政策以来,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20%)一直在市级财政管理。按照新出台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今年1月,市级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完成核对、划转工作,《管理规定》正式起草并于年末出台。

《管理规定》提出,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由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售房单位实行代管的,可由代管单位提出申请。同一维修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售房单位的,可委托一方进行项目的维修实施工作,申请拨付资金时需由各申请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在使用流程上,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售房单位根据房屋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况,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售房单位资金利息及房屋情况,符合使用条件的,开展现场勘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告知售房单位启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二)售房单位根据勘查结果,制定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聘请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维修工程竣工后,售房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认定,对维修工程的真实性及是否与维修计划相一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

(四)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售房单位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维修资金划拨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维修项目房屋明细表;工程维修前与维修后的留存照片;施工企业的维修合同;维修工程决算书;施工费用相关票据;单笔决算金额超过5000元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售房单位实行代管的相关文件。

对于支付维修费用的各种情形,《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关解释。售后公有住房同一维修项目涉及售房单位之间、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以及其他产权性质房屋之间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单位或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售房单位利息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售后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该房屋已提取的维修资金和利息继续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房屋灭失及办理退房手续的售后公有住房,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该房屋提取的维修资金返还至售房单位。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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