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 09:11:33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0月12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刘元珍)日前,市民李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其工作单位因为她上个月未打卡次数超过3次,扣减其工资200元。李女士表示,她实际是正常出勤的,但忘记打卡了,所以认为公司的处罚很不公平。
记者联系到该公司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是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申请人参加过规章制度的学习,此罚款处罚合法有据。
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罚款的规定合法吗?记者采访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了解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同时符合程序和内容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制定过程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因此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工作人员表示,该单位援引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于法无据。
针对该问题,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出以下建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罚款权。该企业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其中有关对违纪职工罚款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稳定劳动关系、维系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依据,在制定涉及职工奖惩的规章制度时,要注意确保制度内容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劳动者的遵规守纪情况纳入日常绩效考核范围,变负面惩戒为正向激励,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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