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09:06:36
来源:水母网
男子为主播女友在直播间打赏30多万,通过微信转款和赠送礼物8万余元,分手后,男子想要回钱款,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芝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李某与孙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远在国外的原告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还在烟台上大学的被告女主播孙某,并逐渐对其产生好感,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络感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对孙某的好感愈加深厚,并多次在微信中表示希望能和孙某成为男女朋友。2020年9月至10月,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互称“老婆”“老公”;在此期间,李某先后在孙某的直播间打赏30余万元,微信转账、购买礼物8万余元。
2020年12月,两人分手。李某遂通过电话要求被告孙某返还钱款共计25万元,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后李某又以挽留被告为由,将返还钱款的金额提高至40万元,孙某拒绝,且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李某主张其为孙某打赏和转账、购买礼物的行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现双方恋情终止,孙某有义务退还所有赠与款项,故将孙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向被告赠与的钱款及礼物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
原告李某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及通话录音证明,其与被告孙某确实存在恋爱关系,两人通过视频表达情意,且在恋爱期间两人在微信上互称彼此为“老公”“老婆”,双方的感情已达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故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更是为了能够和被告长期一起共同生活最终走向婚姻关系之目的,才陆续给被告转账、购买礼物,并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
被告孙某则明确予以否认,表示双方从未在现实中见过面,感情未达到结婚的程度,被告向原告赠与的任何钱款和礼物均未表示是以结婚为前提,只是二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返还;而原告在直播间的打赏,系被告通过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并非赠与,更不应返还。两人感情破裂后,原告通过电话要求被告返还钱款25万元,被告表示同意,后原告以挽留被告为由,将返还钱款的金额提升至40万元,被告明确予以拒绝。
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真实性虽提出存在剪辑、截图的可能,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并表示录音内容是被告在原告威胁性的语言逼迫下,才同意向原告返还25万元,且双方在录音中一直反复协商,并未确定最终的和解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原告花费8万余元向被告赠送礼物、微信转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因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从未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原告与被告在通过网络相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相互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用亲昵的言语进行聊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原告才做出的上述赠与行为。故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为据主张向被告赠送的款项和礼品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述期间内,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原告在欣赏被告直播节目的活动中自愿花费的费用,不属于无偿赠与,故原告对其在被告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应予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12月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原、被告针对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宜已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双方仅是针对返款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未达成最终意见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40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仅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25万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原告花费8万余元向被告赠送礼物、微信转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因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从未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原告与被告在通过网络相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相互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用亲昵的言语进行聊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原告才做出的上述赠与行为。故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为据主张向被告赠送的款项和礼品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述期间内,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原告在欣赏被告直播节目的活动中自愿花费的费用,不属于无偿赠与,故原告对其在被告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应予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12月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原、被告针对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宜已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双方仅是针对返款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未达成最终意见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40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仅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25万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人们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环境下的语言、行为所赋予的含义明显区别于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常见的如互称“老公”“老婆 ”等称谓,与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并不相符,给喜欢的主播付费打赏也属于自愿行为。作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因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承担的后果。
另外,在网络交往过程中的个人赠与行为是否存在附义务内容,举证责任仍在于原告,即主张权利的一方。本案涉及网络环境下对网络语言含义的评定,以及网络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是否存在附义务内容的标准掌握,区别于以往案件中传统行为方式的评定尺度,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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