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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假期加班3天=7天工资 发"红包"不能抵加班费

2021-09-17 08:33:35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水母网9月1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毛蓬勃)中秋小长假,有不少劳动者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加班工资怎么算,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在市区如果中秋小长假3天都加班,最低可得614.6元的加班费。

加班3天等于多拿7天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1日是法定节假日。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应该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19日、20日,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我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1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3元。

以目前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每月计算,每天工资87.8元。如果今年9月21日加班,则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263.4(87.8×300%)元;9月19日和9月20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351.2(87.8×200%×2)元。也就是说如果市民这3天都不能休息,单位也不给安排补休的话,其应该多拿7天的工资614.6元。

发放“红包”不能抵加班费

那么,员工在加班后却拿不到加班费该如何维权?记者了解到,职工可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员工需保存好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通知、考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长期处理劳动纠纷的王律师建议,如果担心因此被“炒鱿鱼”或“刁难”,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人社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提醒,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节假日期间,单位发放的红包或福利等能否抵加班费?”人社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和福利等不能抵加班费。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不可强迫员工长时间加班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强迫员工长时间加班吗?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此外,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等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拒绝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此外,为保障职工利益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如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检修、保养设备等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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