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7 08:33:19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3月1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逄苗 通讯员 孙洪安)3月16日,烟台公布2020年十大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去年,我市深入开展电力、医疗、停车收费、大中型商超等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0万多人次,检查单位6万多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00多起,整顿和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有效遏制了不正当价格行为。
龙口某超市哄抬价格被罚50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根据网络舆情,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口市某超市的经营场所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大白菜的价格对外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该超市2020年1月25日大白菜的进货成本为2.13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98元/公斤;1月26日大白菜的进货成本为2.39元/公斤,以9.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5笔;1月27日大白菜的进货成本为2.5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98元/公斤。1月26日该超市在大白菜的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达到317%。该超市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口某药店哄抬价格被罚10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口市某药店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该药店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口罩购销差价超过35%,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该药店销售总价款人民币780元,购销差价59.2%;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等收费票据。该药店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莱州某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被罚78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莱州市某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涉嫌构成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口腔修复材料价格,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取陪护费,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一次性注射器费的行为。经立案查明,该医疗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违法所得共计788150.87元。该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医疗机构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8150.87元,并处以罚款788150.87元的行政处罚。
莱州某经销站哄抬酒精价格被罚6.6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莱州市某化学试剂经销站的经营场所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无水乙醇和75%酒精的价格对外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该单位2020年1月28日无水乙醇的进货含税单价8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购销差价为87.5%;2020年1月29日购进规格为2.5L/桶的75%酒精含税单价为30元/桶,售价45元/桶,购销差价率达到50%,案发时上述两种产品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3200元,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烟台某物业公司超政府指导价收取转供电电费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5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转供电环节电价执行过程中,涉嫌存在不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825号)有关政策规定的问题。2020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2020年8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超政府指导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超出政府指导价多收取牟平区某住宅小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84159.4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某药房未明码标价被罚5000元
基本案情》》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6日依法对某药店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 该店销售的口罩均未依法设立商品标价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该药店的构成“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理。
蓬莱区某母婴店超范围经营口罩被查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爱婴童坊超范围经营口罩并未明码标价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进门处办公桌上发现外包装标注“PTTAG(3枚入[個包装])”字样,无任何中文标识的口罩13包。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营业执照,发现其经营范围不包含口罩类产品的批发与零售,也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共购进20包,每包内含3枚,计60枚。每包口罩购进价格为8.50元,销售价格为每包10.00元。检查时已销售7包,剩余13包。违法所得共10.5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但当事人在得知需要变更事项登记后方能销售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了销售口罩。当事人经营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并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的要求,给予当事人顶格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未明码标价的口罩,并及时对发生变化的登记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共计5,310.50元(伍仟叁佰壹拾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烟台某水产销售公司未明码标价被罚2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5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九田市场某水产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产品均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产品仍然没有明码标价。
处理结果》》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的各种干制海产品均未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自由裁量基准》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局经过综合考量研究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招远某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罚580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根据举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货成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一次性口罩的价格对外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19年10月购进蓝色的一次医用口罩4元/包,售价15元/包。2020年1月19日,国家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当事人蓝色的一次医用口罩售价25元/包,购销差价率为84%。
处理结果》》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招远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1177.42元,并罚款5800元。
收费公示不显眼,停车缴费起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日驾车人王某在开发区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因未找到停车位只转了一圈,不到两分钟,被收费2元,认为不合理,诉至市场监管局要求合理解释并退费。
处理结果》》
经查,该停车场已在开发区停车办备案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停车场经营项目,经营主体合法有效,但收费公示牌位置不明显,且只对每日首次进场车辆免费若干分钟。该驾车人系当日第二次入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一方面从价格监管角度出发,向当事人解释民营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有自主定价权,按该停车场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进场即收费不构成价格违法违规;另一方面,责成停车场经营单位将收费公示牌挪至显眼位置并协调其退还了驾车人2元停车费。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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