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工业园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烟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涉案叉车投入使用超过三十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制作现场笔录,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叉车使用登记。期限届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叉车,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编辑: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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