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持续打击海上违法行为
1月12日凌晨3时,接信息化一体指挥中心通知有快艇在海上违规作业,区海发局隶属中国渔政37109执法快艇立即前往,发现天*01快艇正在37°35′29″N 121°9′54″E附近海域进行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作业,经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该快艇为铝合金游艇,船上装有拖曳水冲齿耙耙刺1套,该船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中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为禁用渔具。天*01快艇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船只拖航回八角渔政站进行立案处罚。
编辑: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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