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通旅游财经 水母网> 新闻频道>烟台社会
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谁负责?法院:车主不存在过错

2023-12-08 09:08:08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水母网12月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如今,很多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少人遛狗不拴绳,纵容宠物随地大小便,养宠物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由此还引发了一些事故和纠纷。近日,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宠物饲养人向车主索赔。

2023年7月1日,原告姜某的妻子带领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在其经营的门店前遛弯。姜某的妻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自行穿过马路时,被告马某驾驶车辆正好驶来,车辆与宠物狗相撞,致使宠物狗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姜某报警,但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起诉被告马某赔偿其购买宠物狗的费用、日常饲养宠物狗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24元。

法院认为,姜某的宠物狗与马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死亡,马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马某是否有过错。姜某提交当时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并提出马某有开车接电话等违法行为,用以证明马某存在过错行为。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马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姜某的宠物狗。同时,马某不存在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姜某的妻子对其宠物狗应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等,从监控视频中能看出原告姜某的妻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宠物狗自行穿过马路时与被告的机动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姜某的妻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且根据发生事故时的车辆情况,被告马某在视线盲区内将原告的宠物狗撞死,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宠物主人姜某的诉讼请求。

宠物本没错,错的是不负责任的宠物主人。照顾宠物的同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这样既能避免宠物伤人,也能避免宠物被伤害。

编辑:王雪

版权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535-6631311

相关报道
关于水母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 平台公约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邮箱: 侵权假冒举报:0535-1231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5-6631312举报邮箱(未成年人的举报平台):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疫情防控有害信息专项举报入口:jubao@shm.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专区暴恐举报网暴举报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