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0 09:13:20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8月15日讯(记者 樊依)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带来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近期芝罘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维权案件中,承办法官发现不少作为被侵权人的原告往往遗漏了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这对案件的诉前鉴定、调解工作以及之后的立案、审理工作带来许多程序性问题,拖延了损失理赔的时间。
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辆变道时,与原告汪某驾驶的车辆左侧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并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了被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情况。后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汪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后发现,原告汪某在法院道交平台上传的民事诉状中,仅以被告陈某作为被告,遗漏了承保被告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考虑到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顺位问题,法院认为不宜启动诉前鉴定程序,与原告汪某沟通后将案件退回。为了当事人诉讼便利,承办法官及时与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确认其具体承保的保险公司后,又联系原告汪某重新提交案件,并及时启动鉴定程序。
目前该案已顺利移交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是有赔偿顺序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维权,首先应当仔细阅读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认定后所作的结论,交警部门往往会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之后,列明各当事人的情况以及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所以在处理事故后续赔偿问题时,不要慌乱,仔细阅读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侵权主体以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其次,及时与交警部门或侵权人沟通,确定车辆投保的具体保险公司。一些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往往仅注明保险公司的简称,在事故处理的第一时间对保险公司进行明确,有利于后续理赔工作顺利展开,一旦案件进入诉讼,对起草诉状、确定承担赔偿责任主体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编辑:樊依
版权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535-663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