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6 08:36:04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4月2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野外用火,一不小心就会引起火灾。莱阳一村民就在自家人口地烧荒时不小心引燃草丛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物重大损失,引来牢狱之灾。
2019年3月14日13时许,莱阳市大夼镇南汪格庄村村民刘某在自家人口地里整理麦地烧荒时,不慎引燃周围草丛引发火灾,致南汪格庄村南山过火面积166亩,其中防护林地过火面积为2.5935公顷。村民刘某1的58亩桃树被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0174.38元;村民刘某2的68亩板栗树被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22950.5元。2019年3月27日,其因涉嫌失火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引起的火灾致他人财物达五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经济赔偿,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莱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3124.88元(其中刘某1损失220174.38元、刘某2损失3229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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