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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咨询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多少?

2026-07-01 10:10:22

来源:水母网  



咨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同时是否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答复: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简称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职工在享受医养院护(简称院护)和巡查护理(简称巡护)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职工住院期间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咨询: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复: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限额支付与按项目付费等灵活的费用结算模式,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不支付给个人。

(1)资金承担的基础护理费用。

①专护和院护。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每床日包干标准为:

专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失能等级3级(含纳入保障的失能等级2级人员)、4级、5级分别为170元、190元、210元/人,一级医疗机构、护理院失能等级3级(含纳入保障的失能等级2级人员)、4级、5级分别为130元、150元、170元/人,合并甲类门诊慢特病的按10元/人标准予以补偿;

院护:失能等级3级(含纳入保障的失能等级2级人员)、4级、5级分别为30元、40元、50元/人。

②巡护。巡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的结算办法,每床月支付限额为失能等级3级(含纳入保障的失能等级2级人员)、4级、5级分别为600元/人、800元/人、1000元/人。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服务情况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

(2)资金承担的日常照护费用。 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按月打包付费,付费标准为600元/人。 张孙小娱 衣宝萱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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