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3 08:50:32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精神,参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政策规定有关做法,结合烟台实际,制定《烟台市灾害民生特助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一
总体要求
烟台市灾害民生特助保险(以下简称“灾害特助保险”)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救灾贫,强化民生救助和精准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本微利,可持续;全市施行统一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的总体要求。
二
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灾害特助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发生事故灾害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仅指烟台市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
承保管理
(一)承保机构
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的承保机构、承保方式、合同签订方式和时间等保持一致。
(二)保障规定
1.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是两个独立险种,两个险种执行各自规定互不影响。符合本方案附件1和2的案件,除按灾害民生保险规定执行外,还需按灾害特助保险规定予以特助。
2.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种类和范围、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保持一致。
3.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的责任免除规定保持一致,但,如符合或启用本方案附件2七巨灾保险责任、八政府紧急特助的,按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责任免除有关规定。
4.灾害特助保险根据不同保险责任,适用以下启动条件:
(1)有关人民政府、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或气象、水利(防总)、自然资源、地震等预警职能部门单位(专项机制)发布自然灾害黄色及以上预警;且系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障对象人身伤亡和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从自然灾害发生开始到结束后连续72小时内视为一次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为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特定意外事故见义勇为人员。
(3)有关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核电事故应急响应且需要政府组织避险转移安置人员。
(4)烟台市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政府紧急特助。
(三)特助比例
从事故灾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含)报案的,在符合有关特助规定情况下,按本方案要求特助额的100%予以特助;超过1年(不含)的,按本方案附件3执行。
四
报案和理赔
(一)出险报案。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的报案方式和要求保持一致。
(二)证明材料。申请特助时,申请人应提供支撑符合特助情形的相关证明资料,其他申请资料与灾害民生保险的申请资料要求保持一致。证据缺失,导致损害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承保机构不予特助。
(三)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接到灾害民生保险出险报案后,应同步启动灾害特助保险的查勘定损程序。
(四)公示。特助发放前,承保机构应在事发地镇街或村(居)显著位置对特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公示内容等要求与灾害民生保险的要求保持衔接统一。
(五)特助款给付。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特助款给付给负责房屋修缮或提供相关生活保障的单位。
该实施方案原文在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开(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文件)。
附件:
1、保障对象特定关系人和特定情形规定
2、灾害特助保险的保障范围及特助额
3、事故灾害报案时长的特助比例
4、自然灾害导致居民房屋损毁等级界定及特助标准
5、人口认定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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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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