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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咨询台|居民医保住院是否有起付标准?

2025-12-10 09:22:21

来源:水母网  



咨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医保还没有缴满年限,如何继续享受职工医疗待遇?

答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待遇:

①选择一次性缴费。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内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计发个人账户金,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一年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②选择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按月缴费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咨询:我母亲缴纳的是烟台市的居民医保,她最近身体不舒服,想去住院做检查,请问居民医保是否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复: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入、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以入院时间计算。我市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为18万元,二档缴费及各类在校大学生、未成年居民为22万元。

咨询:在普通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想按普通门诊报销,应该怎么办?

答复:药店首先对复诊的参保职工进行实名认证,协助发起互联网视频复诊,经互联网医院医师问诊后开具电子处方。药店可以通过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下载电子处方,并经过执业药师审方按规定调配药品后,结算相关费用。参保职工应持本人医保码结算,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可由医保个人账户直接支付。因其他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医保码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张孙小娱 衣宝萱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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