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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能要贬值损失吗? 法院:不能!

2025-11-09 09:19:31

来源:水母网  



新车被撞,能要贬值损失吗?

法院:不能!未造成车辆核心部件重大损坏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李云

满心欢喜地购入一台轿车,结果上路才一个月,就被追尾,那么新车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为事故未造成车辆核心部件重大损坏、维修费用与购车价格相比较低,车主的新车贬值损失和评估费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新车被撞,车主起诉索要车辆贬值损失

张某某花费15万元购买车辆刚满一个月,行驶中被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追尾,事故导致张某某的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宋某某未保持安全车距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对其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项目包括拆卸后机盖、后杠、后杠装饰条等,费用共计4180元。随后,张某某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该车贬值损失1万元,张某某因此花费评估费400元。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费。

车辆核心部件未损坏,车主诉求被驳回

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所确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并不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贬值损失。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谨慎态度,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及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均是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

承办法官认为,张某某虽购买车辆时间短,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通事故严重并造成车辆安全性、操作性或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有性能的情况,又因案涉交通事故未造成车辆核心部件重大损坏、维修项目及配件较少、维修费用与购车价格相比较低,故张某某要求宋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的诉请于法无据。

承办法官理解张某某心疼爱车的心情,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某沟通,释法说理,在送达判决后积极进行判后答疑,张某某已接受判决结果。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

法官表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修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虽然在理论上不少学者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在较多争议,比如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新配件,该配件的现有价格会高于旧配件的价格,存在溢价,从而产生了损益相抵的问题,以及在交通事故率高的情况下车辆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是否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负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从严把握,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例如在购买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较短且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形中,可综合考虑购置时间、行驶里程、车辆损害部位及修复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适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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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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