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09:31:50
来源:水母网
咨询:单位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养老需要办理退休手续,那么医疗是否需要办理职工医保退休?
答复:需要。单位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凭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或退休待遇核定表,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认定。
咨询:我缴纳的职工保险,现在到退休年龄了,办理退休以后医保待遇应该如何衔接?
答复:参保人已办理退休且确认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一年内选择一次性缴费的,自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超过一年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咨询:烟台参保职工,长期生活在威海,异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复:异地居住失能职工的基础护理费用和生活照料费用合并计算,实行限额管理。其在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失能等级3级(含纳入保障的失能等级2级人员)、4级、5级的参保职工月限额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200元。异地居住失能职工住院期间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咨询:已办理门诊慢特病糖尿病的参保居民,是否还可以申请糖尿病普通门诊保障?
答复:已被纳入门诊慢特病的糖尿病参保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原则,可以继续执行原门诊慢特病政策;放弃其享受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只能享受1种糖尿病的门诊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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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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