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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疾控中心发布游泳提示:人工游泳场所水质须达国家标准

2024-07-19 09:09:33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张苹



水母网7月1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苹)暑假开启后,一些游泳场所逐渐“热”了起来。在这个炎热的夏季,不少家长选择给孩子报游泳培训课,也有部分家长倾向于带孩子到水上乐园清凉玩耍,但也有一些人对于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等方面问题心存疑虑。日前,市疾控中心发布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提示。

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其中,人工游泳场所使用的原水水质及补充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37488-2019。游泳池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例如100平方米的游泳池,游泳人数不得超过40人。儿童游泳池必须与成人游泳池分开设置,池水不能连通。儿童游泳池必须与成人游泳池分别设置连续循环供水系统。

此外,游泳场所要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卫生安全: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游泳场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对游泳池水处理设施提出了要求,即游泳场所游泳池应设余氯、浑浊度、PH值、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毛发过滤装置、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等水处理设施,确保游泳池水循环周期不超过4小时。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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