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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以纪律规范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担当意识

2024-07-09 09:47:40

来源:水母网   马文学



新时代新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愈发清晰,但随之而来的是更为艰巨的任务和更为严峻的挑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担当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进一步充实党的纪律要求,为党员干部敢于担当提供了纪律保障和行动指南。

树立鲜明目标导向。树立担当意识,首先要识别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表现,才能更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干的方向。《条例》通过具体的处分规定,对于不担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以帮助党员干部识别这些行为,推动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职尽责。一是完善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处分规定。有些党员干部在面对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时,选择维护自身利益或地域利益,不顾全中心大局,缺乏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为此,《条例》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写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意识,从而全面、准确、有效地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二是充实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实践中,某些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慵懒无为、弄虚作假,引发人民群众不满。为此,《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制度规定推动党员干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新增“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工作中,有些党员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视而不见,使“旧账”未得到及时处理,有损政府公信力。为此,《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中新增了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提醒党员干部在接过权力的同时,也应肩负起责任,以迎难而上的决心去直面并妥善处理遗留的“旧账”。

指明具体实践方式。党员干部在明确认识到不担当、不作为的错误之后,最为重要的是在岗位上积极履行责任,勇挑重担。为此,需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增长本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指明了树立担当意识的方式。一是敢于斗争、敢于担当。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条例》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目的是帮助党员干部认识到只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才能肩负起使命任务,推动伟大事业向前发展。二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调查研究要注重实效。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才能真正承担起察民情、听民声的职责。《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新增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的处分规定,就是要通过抓实调研作风,督促党员干部脚踏实地、亲力亲为,遇到问题不躲避、遇到麻烦不退让,在实践中展现出责任担当。三是重视信访,履职尽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信访工作,并将其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增写信访工作追责问责条款,且聚焦党员干部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旨在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正当使用权力。

营造良好政治环境。党员干部树立担当意识不仅要从严管理监督,还要鼓励担当作为,营造干的氛围。《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通过充实完善相关条款,做到严管和厚爱相统一。一是充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彰显了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条例》第五条在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中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目的就是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是完善关于不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一些党员干部主观上并无退缩或逃避责任的念头,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的复杂性,工作成果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进行惩罚,反而影响到工作积极性。《条例》新增的第十九条第三款在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的基础上,注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考量,进而推动党组织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消除党员干部在投身工作时的后顾之忧。三是新增对问责工作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从思想和利益根源上来破解问责泛化滥用问题。精准问责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新增了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从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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