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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履职尽责

2024-06-25 08:47:49

来源:水母网  



工作纪律是党的纪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党员日常工作的行为准则。严明党的工作纪律,不仅是贯彻执行党的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党组织权威和党内秩序的重要保障,亦是提升党员干部工作成效的必由之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分则第十章,对党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明确了20个条文的处分规定,涉及工作失职、违规干预、滥用问责、虚假报告、泄露秘密、涉外违规等多个方面。其中新增7个条文,改写6个条文,重点强调党员干部推卸责任、不敢斗争、脱离实际,以及在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和统计工作中不当履职的处分规定,充分彰显出新时代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如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指明了方向。

明确权责边界,依规履职用权。党员干部手握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肩负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应做到知责尽责,依法履责。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许多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未能尽职尽责,严重违背党的初心和使命的典型案例。此次《条例》修订,旗帜鲜明地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亮出标尺、划出底线。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超范围调整职责、违规设置机构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等,使各部门工作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广大党员干部应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掌握核心要义、把握精神实质,真正将党的纪律刻印在心,自觉置身于纪律规矩之中,在工作中保持警醒、知而后止。

加强斗争精神,积极担当作为。当前国内外形势任务复杂多变,党员干部在工作中难免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积极面对,敢于斗争、勇于亮剑。然而不少党员干部却存在以下现象:一是思想懒惰,不愿担当作为。有守成思想、等靠思想和功利思想;二是裹足不前,不敢担当作为。怕有失误,不敢决策,担心风险,不敢突破,怕有麻烦,不愿谋划;三是能力危机,不会担当作为。措施办法不多,知识储备不足。这样的党员干部不仅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反而成为党良好形象的“负资产”、党事业发展的“绊脚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条款,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是党的中坚力量,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提升其政治素质、提高其业务能力,强化其担当精神,确保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斗争精神,不畏风险挑战,积极担当作为。

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依旧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工作浮于表面,务虚不务实,常把口号当成绩,热衷搞“花架子”和“面子工程”;二是片面理解党中央精神、机械执行政策,看问题、干工作忽视实际情况,罔顾客观规律,一味追求标新立异,为了创新而“创新”;三是脱离群众、不深入基层作调查研究,调研仅是走个过场,只看“门面”不看“后院”。四是会多、文多、材料多、考评多、检查多,过度在宣传造势上下功夫,在文字美化上费尽心思。形式主义不仅妨碍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还会败坏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影响党和人民事业的长久发展。因此,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进一步作出细化处分规定。各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苗晓菲)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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