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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2024-06-25 08:47:49

来源:水母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2023年12月发布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彰显出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严明纪律的决心。为了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三次修订《条例》,始终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能力,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新《条例》总结了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九大以来的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党的纪律要求,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党的纪律建设,把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严明纪律为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认真学习好《条例》,就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

(一)突出党的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政治纪律是党的首要纪律,是党的各项纪律的核心。因此,《条例》在政治纪律方面,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以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对于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等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加大了处分力度;在党员精神信仰方面,规定党员不应搞迷信活动,应该自觉抵制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传媒信息,增加了对这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条例。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带动党的其他各项纪律全面清正严明。例如,《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提出同样严格的要求,对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的行为,充实了处分规定;在组织纪律方面,增加了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没有正当理由超期仍然不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落实举措。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把纪律与法律融会贯通、衔接统一,纪律的严肃性得到强化。例如,《条例》在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充实了对涉及黄赌毒、涉黑等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细化了对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决不能纪法不分、以纪代法,而是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对党员先行一步提出高标准、严要求,执纪执法一体推进。

在工作纪律方面,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和问题,《条例》增加了对“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类规定致力于减少行政内耗,提高工作实效,有利于党员干部身心健康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去,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条例》坚持靶向施治,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针对性,从实际出发严明纪律。

(三)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作为。《条例》基于实践,对于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消极怠工、推诿扯皮、拈轻怕重、敷衍塞责、充当老好人、面对矛盾冲突和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逃避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把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担当作为相结合,致力于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充实了对在统计中弄虚作假、无视信访工作职责、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激励党员干部恪尽职守、依法用权;《条例》立足于党的群众路线,为保持良好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社会救助工作期间中饱私囊、有失公允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充实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条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充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区分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程度不同的违纪情形,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及处分,为进一步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条例》在分则中增加了对滥用问责的行为处分规定,避免问责的泛化和滥用,确保党员干部敢干事,能干事,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的建设关系到党的兴衰成败,牵动全局。必须以严明纪律持续推进自我革命,才能切实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时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张郁杉)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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