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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咨询台|烟台有哪些异地就医政策?

2024-04-30 10:28:12

来源:水母网  



咨询:烟台今年的职工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复: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500元、8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仍然实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并计算。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由75%、65%、55%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个百分点,即:85%、75%、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300元分别提高至5000元、6000元。

咨询:烟台市有哪些异地就医待遇保障政策?

答复:“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待遇政策。办理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我市医保待遇政策结算;其中,回参保地临时就医的住院和门诊,执行参保地管理政策。

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签约限制。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不受签约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可在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联网结算,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报销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

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异地就医可以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可以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取消参保人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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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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