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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2024-03-27 08:34:49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杨春娜



水母网3月2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春娜 通讯员 王斌)瓶装液化石油气是管道燃气的重要补充,其安全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烟台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瓶装液化气拧紧了安全阀。

目前,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营企业100家,登记气瓶80万余支,经营企业普遍规模偏小,安全基础薄弱,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甚至存在违法倒瓶、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等问题。《办法》重点就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营资质、充装要求、检验要求、配送站点的设置,运输安全的要求、配送车辆的要求、单位用户使用要求、应急处置、规模化经营、投诉举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等行政许可,按规定配备取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等证件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经营。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气瓶,对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及时向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上传气瓶充装记录等数据;实名登记用户信息,开展安全使用指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不得超装、错装或者混装;在气瓶上标明企业名称、气瓶编号等信息,粘贴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标签;对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液化石油气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培训;定期检查、检修、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充装燃气时掺混二甲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服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妨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行为。

此外,对超过使用年限、检验不合格等应当报废的气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气瓶报废或者遗失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编辑: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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