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果蔬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某果蔬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公司某员工驾驶叉车进行搬运、装卸作业,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的一类,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叉车司机作业资格。该员工未取得相应资格,执法人员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期限届满,执法人员组织现场复查,发现该单位仍然安排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叉车司机作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叉车作业。
烟台某果蔬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处以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属于违法行为,叉车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编辑:王惠
版权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535-6631311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