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烟台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涉案压力容器为2台储气罐,容积均为1000升,工作压力均为0.74MPa,工作介质均为空气,设计使用年限均为6年。当事人于2016年5月安装并投入使用上述2台储气罐至今。2台储气罐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对其进行定期检验,而且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如要继续使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编辑: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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