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6 09:36:50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7月6日讯(通讯员 殷晓金)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叉车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叉车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制作现场笔录,责令该公司限期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期限届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上述叉车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建立的安全技术档案仅有叉车的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数据表,未能提供型式试验证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该公司使用叉车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叉车,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掌握特种设备的质量、运行状况的重要依据,要逐一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出厂技术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编辑: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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