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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烟台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

2023-06-09 09:45:46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曲晓梦



6月5日,第52个世界环境日,烟台中院发布近年来审理的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挥案例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案例一

烟台市检察院诉曲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曲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在农用地内挖沙和修建停车场,破坏农用地面积分别为5042.30平方米和12.02亩,导致原有地貌及种植条件被毁坏殆尽,严重损害当地生态环境。市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将其破坏的农用地进行修复,并使其恢复农耕条件,若不能修复,则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判决,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复垦方案将其破坏的农用地进行修复,复垦期6个月,管护期3年;若曲某未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应当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8.7万元或未修补部分相应费用。

案例二

莱山区检察院诉马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至2020年9月间,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微信从海南省琼海市谭门购买砗磲制品,并通过网络转卖给他人或者在会展中心展位对外销售,而砗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在烟台国际博览中心销售砗磲制品时,被莱山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查获砗磲制品共计167件。经查,被告人马某某从微信名为“AA铭海工艺”的商家处收购砗磲制品后出售,获利金额达人民币十万余元。

【裁判结果】

莱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坦白情节及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

莱阳市检察院诉刘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黄某在四川省成都市经营油料厂,2019年10月,黄某及业务经理均因故不在岗位,被告人刘某某借机将厂内生产产生的罐底油渣90余吨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0400元据为己有。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厂在对废矿物油进行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罐底油渣(蒸馏残渣)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772-001-11(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属于危险固废。2021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之后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90400元,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70万元。

【裁判结果】

莱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四

孙某某与曲某某、王某某相邻权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王某某均系某村村民,孙某某与儿子共同生活。原告在村南有一块1.6亩左右的一等口粮地。承包地的东面地块种植粮食,西面自2013年起陆续栽种了苹果树、桃树、枣树等共计29棵,并继续在管理房内居住。地南邻同村村民曲某某的承包地。2019年,曲某某的女儿王某某在曲某某的承包地上建了东西两座蔬菜大棚。西面的大棚距离孙某某地边两米左右,东面大棚距离孙某某地边60-80公分。孙某某认为,被告的大棚影响了其土地的通风采光,要求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裁判结果】

牟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大棚冬季影响相邻部分采光,其他季节影响通风,对原告土地上庄稼、树木的生长均造成一定影响。法院结合案涉土地的种植作物产量、价值及其他地上物的使用情况,酌定被告每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直至被告东西大棚拆除。

案例五

龙口市检察院诉包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至5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龙口市新嘉街道包家村自家门前树林内,采取用诱笼猎捕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30只。2022年5月21日,被告人包某某将上述野生鸟类30只出售给韦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20元。经鉴定,被告人包某某所使用诱笼为非法猎捕工具,所狩猎鸟类为暗绿绣眼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龙口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包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依法可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六

莱山区检察院诉林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自2019年9月以来,在莱山经济开发区两甲埠村村南一院内,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装有废机油、油漆、树脂等物质的废桶进行贮存和拆解加工后出售牟利。其收购、拆解加工的废油桶及拆解刮出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相关部门对上述危险废物及该地块沾染了危险废物的3.864吨表层进行了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支出人民币105136.8元。

【裁判结果】

莱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有坦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涉案土地整治费用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七

龙口市检察院诉徐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龙口市北马镇王村村碑北高速辅路东侧处,持油锯将龙口市北马镇上夼村所有的11棵杨树砍伐,后将所伐树木销售至龙口市龙港街道沟头村木材厂,获利人民币600余元;在龙口市北马镇上夼村村北农机厂北西河坝处,持油锯将龙口市北马镇上夼村所有的9棵杨树砍伐,后将所伐树木销售至龙口市龙港街道沟头村木材厂,获利人民币600余元。经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伐树现场杨树立木蓄积为6.4284立方米。

【裁判结果】

龙口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及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等情况,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八

莱阳市检察院诉辛某某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辛某某于2007年通过转让从嵇某某处获取莱阳市柏林庄镇北小平村膨润土矿,该矿2010年与莱阳市柏林庄镇南小平村膨润土矿两证合一为莱阳市柏林庄镇南小平村王某膨润土矿,王某的南小平村矿区(南区)与辛某某的北小平村矿区(北区)独立经营。被告人辛某某自2010年至2021年,在明知矿区合法开采范围的情况下,越界开采白土量465744立方米。经鉴定,涉案膨润土价值为11667764.78元人民币,案发后,扣押堆放在现场价值2537673.97元人民币的膨润土。2021年8月7日,被告人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900万元。

【裁判结果】

莱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等情况,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案例九

芝罘区检察院诉芝罘区自然资源局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芝罘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人郭某等人在没有相关林地变更合法备案的情况下,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并占用烟台市芝罘区某林地上的森林资源,用于建房及堆放煤炭,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芝罘区检察院认为芝罘区自然资源局未穷尽法定的履职手段,涉案受损森林资源仍未恢复,相关违法行为人虽受刑事处罚,仍需承担行政责任。芝罘区检察院遂以芝罘区自然资源局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芝罘区法院判决:责令被告芝罘区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相关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十

张某某与南观村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02年,张某建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本村村东的土地流转给张某熙、张某和张某恩三人耕种,其中张某恩的土地面积为0.86亩,并在村委会地亩册上将涉案土地分别备注张某熙、张某、张某恩的名字。张某恩耕种至今。后来张某熙将其耕种的土地退还给张某建,张某建于2015年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确权。2015年7月9日,村委会与张某恩就涉案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此后该地块确权在张某恩名下。2022年,张某建要求张某恩返还上述土地未果,遂向区农村土地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原承包人为张某建。

【裁判结果】

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涉案土地仍由张某恩耕种经营,如该土地被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张某恩,土地补偿由双方均分。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曲晓梦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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