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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咨询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2023-05-24 08:42:31

来源:水母网   张孙小娱 华元



咨询:我对象在单位已经辞职了,原单位以前的社保没有缴纳,现在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吗?

答复: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年限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

咨询:我最近工资涨了两千块,请问我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不是就得上升?怎么确定我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关于做好参保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13号)规定,职工失业后重新就业(含当年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挂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再就业)或正常工作调转的,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申报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失业后当年度重新就业到原失业单位的,其当年度缴费基数仍按原失业单位已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确认。

张孙小娱 华元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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