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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04-27 10:47:32

来源:水母网   通讯员 莫言



水母网4月27日讯 (通讯员 莫言)在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烟台市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举办了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烟台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奥林匹克专有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类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sspsc”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9359635号“sspsc”商标是烟台山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7类“挖掘机(机器); 夯锤(机器); 撞锤(机器); 装载机; 推土机; 挖掘机; 夯实机; 机器铲; 锤(机器部件); 掘土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月2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2018年3月26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SSPSC”商标权利人烟台水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材料称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2018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依法对涉嫌侵权的4种规格5台破碎锤,8件破碎锤外壳等相关物品采取了强制措施,违法案值82.7万元。2018年4月17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案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将该案移送至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办理。2022年2月22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经查明认为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商品“破碎锤”与第19359635号“ssps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挖掘机或装载机同属于0733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不构成刑事责任案件,将案件移送回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经查,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未经“SSPSC”商标权利人烟台水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SSPSC”牌破碎锤,案值共计82.7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SSPSC”商标的4种规格5台破碎锤,8件破碎锤外壳等相关物品及罚款人民币4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行刑衔接商标保护案例,且由于其复杂性耗时较长,2018年3月现场查处,到2022年10月才正式结案。芝罘区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超出其职权范围,因此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保护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不符合刑事追责条件,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的同时将该案移送回芝罘区局,由芝罘区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中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商品“破碎锤”与第19359635号“ssps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挖掘机或装载机同属于0733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所以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侵权人提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结合公司法与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虽为商标权人的前股东,但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商标权人商标,仍然构成侵权,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

案件简介:申请人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烟台路尔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31日经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烟台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申请人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烟台路尔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经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此案系烟台中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以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方式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既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工作的有效衔接,提升了行政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也是烟台中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化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不断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为推动烟台迈入万亿级城市行列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市公安局侦办“6.06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新日本语能力试验》试题由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专家汇编,著作权归属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

2022年6月7日,根据烟台市文旅局移交的线索,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莱山分局成功侦破一起侵犯著作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打掉非法印刷窝点1处、销售窝点2处,现场查扣侵权的日语能力测试试题10000余册,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200万元,涉案价值1100余万元。经查,自2019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互联网摘录考生上传的《新日本语能力试验》N1、N2、N3等级试题,伪造书号以香港四季出版社、著作人徐某某的名义利用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经营的复印店设计印刷《新日本语能力试验》,借用他人身份注册多家网店对外销售牟利,共计31万9千余册,侵权出版物销售至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及境外刊物被侵权案件,《新日本语能力试验》试题由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专家汇编,是检验日语能力最高等级考试,从未对外公开发行,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高度重视,多次通过使领馆问询案件办理情况。该案件的成功侦破展现了我国公安机关对打击侵犯境外出版物著作权犯罪的决心,对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力维护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案件侦破后,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非常赞赏中国警方的工作能力和效率,对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维护境外刊物著作权表示感谢。

四、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门某侵犯“冰墩墩”、“雪容融”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冬奥”(第A000002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2022年2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饭店大堂商务部区域摆有面塑若干,对外销售,其中包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面塑9件,“雪容融”面塑3件。经查明,当事人门某是蓬莱区非遗文化面塑传承人,租用某饭店大堂一角做面塑展示,未取得营业执照,冬奥会期间制作“冰墩墩”、“雪容融”面塑并对外销售。涉案的12件面塑均为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当天制作,售价20元/件,尚未销售。门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制作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形象面塑,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冰墩墩”面塑9件、“雪容融”面塑3件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典型案例。奥林匹克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冰墩墩”、“雪容融”形象是奥林匹克标志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本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借奥林匹克“冰墩墩”、“雪容融”的影响力,捏制形象面塑,展示、销售其面塑产品。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线索,及时固定证据,遏制了违法行为,使得涉案产品未销售,最大程度减少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侵犯。案件处理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一并调查,同时,鉴于当事人是蓬莱区非遗文化面塑传承人,其首次违法、已主动改正等情形,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依法裁量,有效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五、烟台海关查处山东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8日,山东某公司以“电子商务”方式向烟台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查验,其中有61885张玩具卡片,使用“POKEMON”标识,申报价格为人民币22240元,涉嫌侵犯任天堂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9-76594)。

烟台海关于2022 年6月21日向权利人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任天堂株式会社在法定期限内向烟台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为非授权产品,并于7月12日提交价格证明,认定该批侵权货物的单价为2.47元/张,总价152856元人民币,并提交担保,请求烟台海关依法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2022年7月13日,烟台海关对该案立案调查,7月15日,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行了扣留。

经调查查明:任天堂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OKEMON”标识,备案号T2019-76594,备案有效期为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点阵液晶显示的游戏机,液晶显示的电子娱乐设备,手持式电子游戏器,麻将,围棋,日本棋,国际象棋,玩具娃娃,运动和健身器械,钓具,玩具,棋类游戏,魔术设备,游戏机”。

烟台海关调查后认为,当事人出口的61885张玩具卡片使用了与任天堂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OKEMON”相同的商标标识,经权利人认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认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52856元,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办理。

典型意义:近年来,动漫、游戏等产业的蓬勃发展,其周边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相较于传统的侵权商品,动漫周边产品还具有粉丝效应,拥有非常大的溢价能力,产品的利润率高。以本案查获的宝可梦卡牌为例,其在世界范围内销往77个国家和地区,以13种语言发售的卡牌数量超过288亿张,卡牌玩家对于年份久远、制作精美的宝可梦卡牌有着极大的收藏热情,卡牌价格也是一路水涨船高。因此就有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侵犯知识产权从中获取高额利润。此次案件的查办有助于辨别对侵权商品的鉴定方法,提升海关执法人员对新兴产业、朝阳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意识,也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六、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烟台市食药环侦支队联合查处“5.02”郝永亮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5 月 2 日,根据山东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案件线索,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烟台市食药环侦支队,就当事人郝某涉嫌利用淘宝店铺销售盗版党史类电子出版物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通过依法提取电脑中的相关交易数据,查实当事人从 2021年 4 月 1 日起,在网上搜集整理 11 个种类的党史类图书的电子版本,涉及外文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等7家出版社,在未经著作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据当事人供述,截至 5 月 2 日,累计销售 1383 本,非法经营数额 5688.34 元。

综合研判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郝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侵权电子版本图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相关规定,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当事人已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6 月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至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并予以立案侦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决定对当事人郝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处罚,涉案的11种党史类电子版本图书,依法予以没收。该案结案。

典型意义: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全国上下着力开展党史主题教育,值此之际,切实抓好党史类教育辅导图书的版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此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涉党涉政出版物领域侵权盗版行为,有效规范了出版物市场尤其是网络平台的经营秩序,很好体现了我市版权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较强的执法协同能力,为下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更好地开展版权领域联合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七、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处理“苹果包装箱”(专利号:ZL201730572121.8)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请求人龙口市汇源果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获得名称为“苹果包装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572121.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1月4日,请求人向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苹果包装箱”(专利号:ZL201730572121.8)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市市场监管局于同日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高度相似,认为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其使用的苹果包装箱已在泰国市场上公开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7条规定,不构成侵权。经审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公证书中的苹果包装箱外观设计相同,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意见成立,其生产销售的苹果包装箱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产品不构成对请求人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专利权人维权取证方面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案中被请求人以“现有设计”进行抗辩,但因被请求人使用的涉案产品均销往泰国(不在国内销售),被请求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所依据的所有证据均在国外,国内市场无法进行取证,申请人的取证难度较大;本案对办案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现有设计的公开性的审查和认定、现有设计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和认定方面。从本案的办理情况可以看出,随之高科技技术在现代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怎么固定证据成了维权难的一个切实存在的问题,本案中现代报关采用无纸化报关,货柜照片则在出口环节抽查检查,尤其是外观设计的涉案物品,怎么把报关单所列货物与货柜照片中的货物一一对应是个现实难以固定证据的问题。

八、市公安局侦办“7.2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第62579269号“GUCCI”商标是古希古乔股份公司在第25类“鞋饰”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2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莱山分局侦破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捣毁制假工厂2处,仓库1处,制作假冒标识印刷厂1处、售假直播间1处,现场扣押半成品、成品3000余双假冒古驰(GUCCI)牌鞋及假冒古驰(GUCCI)标签一宗,涉案金额1.6亿余元。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侯某和潘某两人合伙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永大楼和后海村开设工厂,招聘工人生产假冒古驰(GUCCI)国际品牌鞋子,累计生产2万余双假冒古驰(GUCCI)牌鞋。并通过线下销售和网络直播平台等方式进行销售。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及侵权国际知名品牌案件,该团伙是从生产到销售的制假售假组织,为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将工厂设立在佛山市,直播间设立在广州市,仓库设立在佛山市和广州市的交界处。该团伙的隐蔽性给前期侦查研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侦查员经过半个多月的跟踪、摸排和研判最终锁定该团伙的工厂、仓库、直播间和主要嫌疑人的住址。从而在集中收网时,精准将该案件每一个环节的主要嫌疑人抓捕到案,真正意义的按照“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斩链条”的原则,实施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的打击。案件的成功侦破沉重的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的维护了国外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创业创新的良好国际形象。

九、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简介:山嗨精怪公司是一家位于青岛的文娱公司,2021年在第35类和第42类分别注册了45852297号、第45855361号“山嗨精怪”文字商标,并于当年7月和9月在青岛举办了两次山嗨精怪文化IP的商业及文旅活动。活动以“山嗨精怪”为主题,将中国上古神话《山海经》中的神兽白泽具象化纳入主题装修中,整体风格鲜明、独特。山嗨精怪公司主张上述使用的装饰装修风格,经过使用和推广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受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保护的“装潢”。经调查,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山嗨精怪公司授权,2021年在烟台商场搭建的活动中,使用了同“山嗨精怪”文字商标近似的“山海精怪”文字标识,侵犯了山嗨精怪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且在搭建的活动中整体抄袭山嗨精怪公司的装饰装修风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权益,山嗨精怪公司将声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山海精怪”的文字标识同山嗨精怪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主观上亦不存在恶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其在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的装潢虽然与原告的装潢构成近似,但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且属于在后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使用的“山海精怪”标识与山嗨精怪公司的第45852297号和第45855361号“山嗨精怪”文字商标外观近似,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二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山嗨精怪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装饰装修风格系其精心打造的特有的一种整体营业形象,能够为消费者识别,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的装潢与原告的装潢存在一定的近似,但由于山嗨精怪公司使用涉案装潢的时间较短,影响力范围有限,不足以引起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所在地相关公众对二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认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使用被诉装饰装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45852297号“山嗨精怪”和第45855361号“山嗨精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青岛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了原告青岛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本案山嗨精怪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装饰装修风格系其在开展商业服务活动中精心打造的特有的一种整体营业形象,主要由深蓝色背景、纯白色线条、神兽“白泽”的笔画图案、“山嗨精怪”“我主极乐”“MONSTER”等要素构成,整体形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作为企业的服务标识能够为消费者识别,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件简介:2022年1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案件举报线索。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现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专利申请人谭某A委托周某B与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先后签署了两份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协议,共代为申请了47份专利,共计支付费用44520元,其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了申请费3835元,当事人退还专利申请人谭某A申请费9550元,违法所得为31445元。

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对于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持续开展“蓝天行动”,严厉打击专利非正常申请及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断强化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本案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彰显了从严整治无资质专利代理的决心。对下一步加大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行业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作用,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代理水平和能力。


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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