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18:09:46
来源:水母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四、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发现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告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和当地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对故意或过失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通讯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2022年11月28日
牟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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