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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从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烟台8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细则从源头预防欠薪问题

2022-10-21 09:09:42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王智涛



水母网10月2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王智涛)日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及使用、返还等,从制度层面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欠薪问题。

总包单位须在项目施工许可20日内开户存储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该细则。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

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额1%-3%的比例存储

记者了解到,工资保证金数额是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的。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项目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但需要提供《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不欠薪承诺书》。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单位,被发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会被取消减免待遇。再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会提高存储比例。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从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工资保证金如何使用?据了解,当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按比例支付: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当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当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时,总包单位可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在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经办银行收到审核完毕后下发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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