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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回音壁|天泰学府壹号新站牌“上岗”了

2022-05-26 09:03:01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常帅



水母网5月2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常帅 摄影报道)5月20日,烟台民意通栏目刊发了《站牌如此简陋,咋查站点?》一文,报道了市区52路、62路天泰学府壹号(路北)公交站牌太“简陋”,只有一块挂在树上的简易站牌,没有标明路线图以及公交车行车方向指引。报道刊发后,烟台公交集团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分公司对问题进行核实并督促解决。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天泰学府壹号(路北)公交站点,发现新站牌已经投入使用,明确的站点标识,清晰的路线图,让市民乘坐公交车绿色出行更加方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关于之前那块挂在树上的简易站牌,背后还有一段故事。

天泰学府壹号(路北)公交站点原位置偏东,因为路口增加了红绿灯,原公交站点距离红绿灯太近,不符合规定,在经过相关审批手续后,决定将站点向西移动一段距离。新站点位置确定后,烟台公交集团第一时间安装了规范的站牌。但是新站牌使用后,没过多久就被人为蓄意破坏。本以为是偶然行为,公交公司很快又安装了新的站牌,可是随后新站牌再次遭遇了同样的破坏,就这样前前后后共安装了3次新站牌,每一次都被人为毁坏。但站点不能没有,站牌不能不设,无奈之下,公交公司只能采取将站牌挂在树上的方式,防止被损毁。于是,便有了之前那块简易站牌。

记者原以为只是对一块“不规范公交站牌”的报道,想不到竟牵出了“案中案”。对于这种故意毁坏公交站牌的行为,记者咨询了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张中磊律师,他表示,公交站牌属于公共设施,对于故意毁坏公交站牌的行为,需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损害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首先,故意毁坏公共设施情节轻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次,故意毁坏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认定标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行为。因此故意毁坏公交站牌,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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