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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曝光民生领域10件“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12-09 16:01:14

来源:水母网   记者 张奕 范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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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12月9日讯(记者 张奕 范祖康)12月9日,在烟台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曝光烟台10件“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牟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满利销售药残超标海鲈鱼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古柳彭博超市销售药残超标鸡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莱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山寨”苹果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莱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苹果醋原浆270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500286.7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9778272元的行政处罚。

4.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违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液化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烟台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做出罚款108000元的行政处罚。

6.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姜宏山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皮冻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作出没收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加工的猪皮冻6360斤,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7.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烟台润淼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案

依据《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8.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福华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9.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市蓬莱区双盈食品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章第一百九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蓬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扣押的“一枝笔”莱阳梨汁饮料36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开发区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质HRB400E(12mm)热轧带肋钢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并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38.401吨、罚款141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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