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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领烟草证

2021-11-17 13:59:30

来源:水母网   张鑫



水母网11月17日讯 (通讯员 张鑫)今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两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市场检查时,在北关大街发现一家便利店的门头进行了更新,便利店名称也进行了更改,该店为我局辖区内持证零售户。随后执法人员进入店内进行检查,发现店老板并不是执法人员熟悉的原便利店老板,但店内悬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的注册信息依然是原便利店信息,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此异常情况对店老板进行询问。

经了解,店老板李某于一周前刚刚接手这家便利店,原老板赵某由于私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便将便利店进行转让,并在转让时承诺会同时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李某可以继续使用此许可证进行卷烟订购与销售业务。

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了解情况后通过系统查询便利店原老板赵某的联系方式,并通知赵某到烟草专卖局配合调查,同时告知李某,原便利店老板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原便利店赵某转让给李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不合法,李某不能通过收购便利店的方式同时收购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更不能使用原便利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卷烟订购与销售业务,若李某想要继续进行烟草零售业务,应尽快重新办理新证申领。

李某表示由于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没有了解,导致自己的无心之过,愿意配合调查工作并接受处理结果,同时会马上停止烟草制品销售业务,尽快重新申领新证,并加强自身学习,保证做一个守法守规的优秀零售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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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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