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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烟台市行政复议机关推行涉企案件“四项制度”

2021-09-23 09:21:08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水母网9月23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周城锋)近日,莱山区司法局对山东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莱山区住建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开展调解工作。鉴于申请人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双方在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金额由原先的5万元改为1万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运用“复议+调解”新模式,以“应调尽调”为原则,努力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实质性化解。针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入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坚持行政复议全程调解。做好适时调解、动态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接待、立案、审理等各个环节。对行政机关明显错误的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对涉及自由裁量权、投诉举报回复等案件,做好居中调解,引导当事人把握和解条件度量衡,实现案件各方利益动态平衡。

市司法局还在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推行涉企案件登记备案、跟踪巡查、备案审查、指导监督“四项”制度。

督促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专门涉企案件登记簿,加强有执法依据的附带审查,将大量作为执法依据直接影响市场经营行为的“边缘法”纳入行政救济,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打着“依法行政”的旗号进行过度行政干预,增加市场经营活动的制度性成本。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立即启动监督程序,可以撤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等。

针对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专报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书面建议。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以行政复议监督书的方式监督履行。针对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司法局严格落实不罚轻罚清单。《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发布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要求各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执行,最大限度地包容审慎执法,助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清单》的出台让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有据可循,为各执法部门行使不予处罚权提供了明确依据,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容错机制,将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助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下步,市司法局将就《清单》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清单》内容,从而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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